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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
f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犯有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会社会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f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过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亦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f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的职权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经理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做出决定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f8、修改公司章程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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