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纳税筹划的思考与
探讨
作者:陈仓罗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09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这样的背景下,出于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因素的考虑,政府不得不将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搬迁至主城外。在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需要设计诸多问题,论文旨在结合2012年40号文与2013年11号文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纳税筹划
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涉税处理的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涉税处理的相关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文件包括: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最新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比较几个文件,核心问题和最大变化主要集中在对企业搬迁购置新资产的所得税处理的规定上。
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是政策性搬迁做出的最为原则性的规定,该公告使得企业可以利用搬迁收入减去企业重建资产的重置价值之后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并且允许重置资产在使用年限内进行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这样一来企业的克扣成本就会增多,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但是这样也导致重置资产存在重复抵税的问题。该文件在2012年40号文发布后以废止。
2012年40号文则纠正了重复抵税的问题,规定在搬迁过程中,企业花费较大项目的(土地购置、设备和厂房的购置等)支出,不能在搬迁收入中扣除。但是这样一来,就使得搬迁所得大幅增加,因为从重置资产可以在使用年限以内进行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这对一些搬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2013年11号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而办法的。作为一个过渡性的文件,它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所得税处理做出了规定。文件认为,2012年40号文生效之前企业已经签订了搬迁协议,但是并没有完成搬迁清算的话,那么在搬迁过程中涉及的重置资产(房产、土地等)可以在搬迁收入中予以扣除。如果扣除后所得余额大于零,那么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在完成搬迁清算后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余额小于零,则需要在完成搬迁后企业不再合并该年内的经营利润缴纳所得税;并且还规定在搬迁过程中抵减后的重置资产还可以在使用年限内摊销或者进行计提折旧。
f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具体纳税筹划
(一)2012年40号文与2013年11号文的比较分析
2013年11号文规定,如果企业在2012年40号文生效前以签订政策性搬迁协议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