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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分析: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方案三: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分析: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商家承担。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应交个人所得税20÷(1+20%)×20%=33(元)or20÷(120%)×20%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企业利润34192033or5?1089or919?(元)税后净收益1089or919-855234or064?(元)方案四: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分析: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之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
f税收筹划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的区别如下:“随货赠送”或“满就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1“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2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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