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执行人需向财务部门
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
2、进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样本;
3、《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见附表五);
4、如进口商品属于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
证正本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
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
内容:
1、复核《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
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
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代理进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
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项目资金是否有保
障。
f5、如对内为远期收款方式的,除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经特
批外,一般不宜采用。
第十七条
对于需开立信用证的进口业务,业务人员须
提前三天向财务部门提交公司内部的(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调见附表
六),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签审后,
再向财务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1、盖有《法规审核专用章》的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
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一套。
2、银行开证申请书;
3、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
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
登记证明等文件正本。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在备齐上述开证所需资料审核无误后,尽
快提交银行,并按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将款转入银行保证金
帐户。信用证开出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信用证副本并交业务人员
共同核对。
第十九条
开出的信用证需修改时,业务人员应及
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改证申请
并附详细内容,重要内容的
修改还需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章送
交银行通知改证,并及时查收改证回单。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信用证条
款或
进口合同中规定的议付单据仔细核查单证
是否相符,以及各
个单据之间是否相符,如若发现单单之间、单证之间有不一致之处,
f应及时通知付款银行,停止对出口商付款。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议付时,业务人员应提前5一
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
员合理安排资金;经审核
无误可以对外付款的合同,业务人员填制《进出口贸易项目付
款
申请表》,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
负责人(L/C方式除外)签审后
交财务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并配合财务人员备齐向银行购汇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