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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制度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证据材料。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所缺材料。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确。二、登记制度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理情况。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向上汇报。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三、档案管理制度
f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四、信息报送制度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f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站。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六、法律援助人员一般不得直接收执受援人的正本资料、原始证据。但确需收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材料不遭灭失。材料保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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