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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表及所有金融机构账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
第23条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乙方,并不得影响履行与乙方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
第24条在授信使用期间,甲方无论采取兼并、收购、合并、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赁等改变企业经营权的活动,或进行改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或股权和重大投资发生改变,以致乙方的债权受到严重影响时,均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并须按乙方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追加担保,以落实清偿责任,确保乙方的债权不受影响。
f第25条如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第26条甲方如发生法人住所地、营业地变更,以及增减注册资本、或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等情形致使乙方的债权受到影响时,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27条甲方应按时偿还本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具体业务的资金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
第28条甲方若使用贸易融资类授信额度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开立信用证、保函、汇票贴现、汇票承兑等,开展业务时严格遵守本协议签订时最新版本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和其他相关国际惯例,不因任何商业纠纷损害乙方的信誉和利益。
第29条甲方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条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乙方披露关联企业相关信息,包括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关联人担保等情况。
第30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购销合同、租赁、提供资金等)致使乙方的债权受到影响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确保乙方的债权不受影响。
第31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之中任一集团成员对任意债务人违约致使乙方的债权受到影响时时,甲方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确保乙方的债权不受影响。
第32条甲方在发生亏损时,或以前年度亏损尚未弥补之前,或当年应偿还的所有借款本息尚未全部偿还之前,不得分配股息红利。
第33条授信对象A或授信对象B中任一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合同时,均构成对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34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作为债务人与任一关联企业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或甲方通过财务活动增加关联企业往来时,其关联企业债权人在受偿顺序上均次于乙方,关联企业债权人需就所有债务从属事项逐一向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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