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性额度。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和叙做具体授信额度项下的业务。
第5条本承诺性授信额度项下,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时,乙方经书面通知甲方后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者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该授信额度的申请,并采取包括停止叙做业务、调整额度、调整业务品种等在内的措施。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6条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贸易融资主协议。
f第7条经甲乙双方同意,在最高授信额度内,各具体业务品种所占用的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业务品种)可作调整或变更,各业务品种间可相互串用授信额度。
第二章授信期限
第8条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
日至
年月
日。
,自
年月
第9条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提款期为
,自
年月
日。
年月日至
第三章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10条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贸易融资等授信业务的具体协议或合同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
第11条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和提款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该额度,即任一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后,该具体业务所占用的具体授信额度可自动恢复;但根据双方约定不得循环使用的除外。
第12条甲方使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累计本金数额在授信期限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在提款期内,甲方对已清偿的授信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提款期届满后,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
第13条甲方必须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提款期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资金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截止日(如果具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贷款进出口押汇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截止日;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截止日)。若授信期限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授信资金的使用期限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f第14条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额度时,均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与甲方签订具体业务合同:1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经年检合格的甲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