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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667号财政部2006315200641企业财务通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我国第三次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以非货币资产件价出资的评估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二、关于公益金余额处理问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财务处理问题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回购股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财务处理一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但与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