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应按国家所规定的休假制度,予以乙方符合条件的各类法定节假日,婚丧、生育等带薪休假待遇。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按有关政府规定的或甲、乙双方的约定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并经本公司住所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医疗期间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资改发工伤津贴。
第十五条乙方因工伤亡或非因工伤亡等待遇,按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f六、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第十六条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适用全公司员工的),应经合法程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第十七条甲方制订的专项规则(适用乙方的),签订本协议时已详尽告知。第十八条乙方对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有效的各项规章、规则,表示已知并确认无异议。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及工作范围;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第二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变更本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海市有关政策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应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f第二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合同方可继续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在试用期内,乙方必须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办理交接工作。第二十七条试用期满转正后,在合同期限内,除下列情形外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f乙方若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应赔付甲方一个月实际工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