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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
甲方: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合同期满可续签,具体续约事宜双方商定。
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协议期内,甲方与劳务派遣人的劳动合同期限以乙方的使用期限为准。(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终止、解除劳务关系的,派遣人员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解除)。
第一条总则1、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派遣劳务人员,为乙方提供劳务服务。2、定义:本劳务合同中“派遣人员”是指甲方聘用并与其建立劳
动法律关系由甲方派遣到乙方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3、本劳务合同中乙方提供的劳务服务岗位为岗位;签订劳务
合同时需求人数为人,合同期间岗位人数的增减由乙方根据岗位实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条派遣人员的录用和派遣1、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岗位要求,发布公开招聘信息(招聘内容须经甲方核定),并负责相关的招聘事宜,通过公开、公正、公
f平竞争,择优选拔,为乙方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人选(岗位条件另定)。
2、经乙方审验应聘人员材料和考核面试后,由乙方确定录取名单,甲方根据乙方确定的录用名单向乙方正式派遣人员。
第三条派遣人员的退回与增派1、在本合同期内,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可将派遣人员退回甲方。⑴乙方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⑵求职时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与事实不符的;⑶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业务规程、劳动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⑷违反乙方服务规定,损害乙方利益或公众形象的;⑸业务操作出现重大差错、失误或泄露乙方商业秘密的;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损害的;⑺拒不服从乙方工作调配和安排的;⑻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的;⑼在乙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⑽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业务考试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的;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属《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情形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单方将派遣人员退回甲方。3、乙方如需甲方增加派遣人员,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其中,
f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要求的个工作日内推荐符合乙方岗位要求的人员。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管理1、派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归属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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