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展本轮的税制改革。随着上海及其他几个省市的营改增的推行,相关的理论和实际经验已经成熟,由点及面,国务院决定,将营改增改革推广至全国,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
f各省市,全面执行已经试点过的交通运输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以避免税收政策的洼地效应,同时,可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2013年12月,国务院又下达文件指示,决定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且直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行,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2营改增的国外背景
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在实施增值税的改革过程中,都会结合本国国情,寻找符合本国发展的对策,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增值税的改革,同时,这些政策都已经在很久之前业已结束,因此有关增值税的改革方面的研究,现阶段国外的研究还比较少,大多数研究也多侧重在研究增值税的理论知识以及对增值税开展后的实践经验总结方面。
《OECD国际增值税商品与服务税指引》(2013)中指出,增值税的核心设计特点是阶段性征收,增值税是对产品各阶段“增值”部分的征税。从这方面来看,增值税与零售销售税(RST)即营业税不同,后者理论上只在销售的最后阶段对消费征税。增值税的中心特征是企业不必承担税负,发票抵扣的机制能减轻企业在取得商品、服务或者无形资产过程中承担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采用增值税制度的时候,相应都会搭配实行增值税的发票抵扣制度。通常而言,采用增值税制度的OECD成员国对于经济交易过程中的所有环节都要缴税,并允许除了最终消费环节以外的交易所征的税款进行抵扣,这种特征赋予了增值税在国内贸易中的基本经济特性,即税收中性。该指引旨在解决国际
f贸易中由于税务申报不一致所引起的税收的不确定性以及双重征收和非故意的税收征漏风险。
23营改增的规定
231纳税人
在2016年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并且增值纳税人主要分为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1、自行开发,指依法取得土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