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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3、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知识点:动产的物权变动一、动产的所有权(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质权:交付生效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三、抵押权:登记对抗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特殊的交付方式(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知识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1登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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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释1】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解释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解释】是否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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