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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辽宁省2013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招毕办发【2012】12号
各院(系):为了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优秀大学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校各院(系)公开评选辽宁省2013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省优秀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我校2013届毕业生。二、评选比例按我校2013届毕业生总人数(以审核通过的资格审查数为统计标准)的2遴选,毕业生总人数不足20人的单位可推选1人参评。三、评选条件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拥护改革开放;积极要求进步,品德优秀;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f3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5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四、评选程序和要求1各院(系)要正确认识省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评选。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推选,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毕业生不予以评选。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比例推选出候选人名单,并在院(系)进行公示。3被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要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要求字迹工整,不得缺项。4各高校要认真审核毕业生填报情况,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及《辽宁省2013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附件1)一式一份,按学号排序后,报送至校就业指导中心。五、省优秀毕业生的待遇1由辽宁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省优秀毕业生在供需见面、留校任教选拔和推荐保送时可享有优先推荐权。2《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装入毕业生档案。省优秀毕业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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