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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文件上签字盖章;严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术和经济秘密合。第十四条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水利工程边价工程师应参加至少一次由水利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f第十五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遗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附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应当在水利部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提出补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补办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进行。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补办证书或印章申请表格式由水利部统规定,《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部统制作。第十七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水利工程造价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l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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