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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主动、及时地向首席风险官报告。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可由证券公司其它相关部门负责。证券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熟悉证券业务与风险管理技能的专业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以保障其胜任风险管理工作。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包括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的风险指标体系并通过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方法计量风险、评估承受能力、指导资源配置。风险指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并逐级分解至各部门和分支机构遵照执行。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对风险进行计量、汇总、预警和监控,并实现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相关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以符合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的需要。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分析可能影响实现经营目标的内外部信息,识别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其来源、特征、形成条件和潜在影响,并按业务、部门和风险类型等进行分类。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等建立评估标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计量并进行等级评价或量化排序,确定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关注风险的关联性,汇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总量,审慎评估公司面临的总体风险水平。
f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规范金融工具估值的方法、模型和流程,建立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与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协调机制,确保风险计量基础的科学性。金融工具的估值及风险计量应当以风险管理部门确认的数值为准。证券公司应当选择风险价值、信用敞口、敏感性分析、压力测试等方法或模型来计量和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可量化的风险类型,但应当充分认识到所选方法或模型的局限性,并采用有效手段进行补充。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估值与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价,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与可靠性,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逐日盯市等机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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