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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变更、终止
审批项目名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变更、终止(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HDXSJWHZ0112002审批子项目名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审批子项目编号:HDXSJWHZ011012002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4、《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5、《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6、《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7、《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52个工作日审批程序:
f一、受理举办者应向区教委提交如下材料:(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一)办学申请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二)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第六条)(三)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f(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五)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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