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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如提供研发人员后勤服务的人员。(四)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时作研发之外的用途,则不能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项目只是不能加计扣除,而不是不能扣除。
另外,《通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如研发成果验收、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贿赂性支出,以及违背真实、合法、合理性的支出,也不允许计入。
误区四:研发费用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企业可任意决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通知》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所以,资本化与收益化要根据财务会计核算规定来划分。
f误区五:成立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无所谓。
《通知》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这项规定,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用足用活加计扣除,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尽量成立研发机构。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一些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很难分清的项目,如果划分不清,则可能失去加计扣除的机会。特别是研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研发人员如果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话,其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项目,就很难准确、合理地计算出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支出。如果划分不清的话,就将失去加计扣除的机会。如果成立专门的机构,专职的人员、专门的仪器设备,则可以很明显地分清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就可以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另外,《通知》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即使成立专门机构,多个开发项目的费用归集就有一定的难度,而如果多个开发项目分布于多个机构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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