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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我国食品展会制度摘要:论述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含义和立法成效,分析我国实施食品召回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完善措施。关键词:食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措施食品召回制度是召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际通行的一种食品安全事后监管的有效措施既可以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又能够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主体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行为从而全面提高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1食品召回制度的内涵食品召回制度,是指一种旨在消除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潜在不安全食品危害风险的制度。这项制度要求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出口或者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问题时,要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其目的是避免潜在的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食品召回可分为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类型:主动召回是指企业发现食品质量问题时,主动召回其产品;强制召回是指由政府责令企业召回其不合格产品。如果发现食品中的安全隐患后,其生产经营者能主动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就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成效(一)对食品安全上的管理权进行明确规定与分工目前,我国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有关部门涉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农业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针对我国以往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管辖权交叉或缺位问题,避免“谁都管,谁又都不管”的现象发生,在宪政体制、历史民俗及法律传统影响下,《食品安全法》设立“安全委员会”,在我国以行政机构主导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框架下,负责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这样的机构设置有利于避免出现管辖重叠或是职权真空局面,有利于协调各个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二)食品召回制度与国际接轨我国目前主要采用国际通行的食品召回两分法,将食品召回分为强制召回和主动召回两种。强制召回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发现食品问题时根据法律的授权,强制生产商或经销商实施的召回;主动召回是由生产商或经销商根据自身判断实施的召回。如此设计一方面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促使其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维护企业品牌形象,同时,强制召回制度也赋予相关部门权力,避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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