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网络学院《行政法学》期末考试
简答题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可以从如下方面解释和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简述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答: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2)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3)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4)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5)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