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如延期,每逾期一日,按总价1‰作罚款。
2、甲方如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给乙方,每逾期一日,按每合同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注意事项
1、在甲方未按合同付清全部款项前,设施等材料的所有权归连翔公司。
2、在合同附件(技术要求)的基础上,若甲方要求更改方案导致费用增加时,甲方应
增加相应的费用;
3、工程未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
责任,并以甲方开始使用日期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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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凡有关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清远市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其它:
1、本合同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圆满履行完本合同的条款时止;2、本合同任何内容的修改,须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执两份、乙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
盖章后即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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