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⑴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f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⑴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⑵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⑷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⑴在试用期内的;⑵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⑶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⑷乙方因其他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⑴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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