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工作,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按照现有物业管理范围划定。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争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的物业出售前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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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首套物业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分期开发的物业,先期开发区域内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成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