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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一条红线”的三层内涵,即不再划定部门生态红线、不再实行分级管控、不再划分国家和地方红线,同时明确了划定和调整的核准事权在国务院;2017年6月,环保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以下简称《划定指南》),进一步提出了简化分类体系、调整科学评估划定内容、调整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公益林等保护地纳入范围的新要求。为做好与中央最新精神和要求的衔接,加快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省陆地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的调整完善。鉴于海洋国土空间的特殊性,省海洋与渔业厅将根据《若干意见》和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技术规范,同步组织调整完善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并纳入全省生态保护红线。
(二)总体目标
f2017年,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划定,经省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国家审批。2018年底前,初步建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监管和评价体系;配套出台试行管理办法。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2020年底前,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全省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全省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三)划定原则
1科学性原则。以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以下简称生态功能)、生态环境敏感性识别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落实到国土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2整体性原则。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自然边界以及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应划尽划,避免生境破碎化,加强跨区域间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序衔接。
3协调性原则。建立协调有序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上下结合,既要确保需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关键区
f域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又要实事求是,尊重现状,使得划定成果具有可操作性。统筹协调,做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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