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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精品文档★关条款的规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为:“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过程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条,原章程以下条款顺延,增加的条款内容为: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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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精品文档★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修改为: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案按照
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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