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
第7号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总则
申报程序登记管理跟踪控制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第一条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f【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第二条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第三条【分类】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第三条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四条【基本制度】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第四条跟踪控制制度。第五条【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第五条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第六条【鼓励先进技术】国家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健康风险评估和控第六条制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技术,鼓励环境友好型替代化学物质的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鼓励申报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数据。第七条【保守秘密】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申报人保第七条守商业秘密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