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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制时期;第二个时期是制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等一系列政策决议,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时期;第三个时期即新时期是通过中共中央发布的一系列一号文件等决议措施,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1、1950195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许多属于民主革命范畴的问题尚未解决。农村的封建剥削制度依然存在。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于6月30日由毛主席发布命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标志着1950年全国土地改革开始,土地改革的总体思想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从《土地改革法》公布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在农村彻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私有的土地制度,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2、由互助合作(1953年1957年)土地改革,及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1961年)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过渡(1962年1978年)。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它不仅认同了互助组的做法,而且引导农民在一些比较巩固的互助组内试办初级社。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由常年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作了系统的论述。同年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根据毛泽东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把党内在合作化速度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当作右倾机会主义来批判,使合作化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以至偏离了健康发展的轨道。1955年11月颁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规定:社员的土地都必须所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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