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定的项目经营或随意将土地抛荒、转租、买卖以及挪作他用,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0、乙方若逾期一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水、电费等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随时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1、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无故擅自收回乙方所租赁的土地。如需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甲方应提前6个月,将收回土地的坐落位置、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提前6个月及以上时间通知乙方停止种植而乙方仍种植的,甲方不予赔偿。12、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建设项目需要,以及枣林湾生态园规划调整需使用该地域时,本合同自然终止。土地、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归甲方所有,在田农作物及薄膜(乙方铺设)的赔偿归乙方所有,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3、乙方从事瓜果蔬菜种植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生产、生活产生的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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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圾必须作无公害处理,做到无污染、无异味,且不影响整体生态环境,达到环保要求;经营场所内外必须保持整洁卫生、无杂草,有义务协助做好各方面的参观接待工作。乙方应严格按蔬菜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进行蔬菜生产,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有害肥料,确保用药用肥安全。一旦查获,无条件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4、合同期内,乙方负责钢架大棚的薄膜更换覆盖、大棚维修、棚间沟开挖及排水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15、乙方在土地租赁期内只能从事本合同规定的经营项目,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经营项目;如确需变更,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新建或改、扩建地面设施,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请园区经济发展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16、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乙方需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预交的租金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17、合同期满如甲方土地继续对外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但乙方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按要求交纳租金。若乙方不再续租,应在一月内无条件让出所有生产设施和基础设施,保证完好设施交还甲方。如有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18、合同期内,乙方转租所租赁土地及大棚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乙方承租大棚,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