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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镇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
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根据我镇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班围绕全局
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第三条法律咨询由镇司法所和派出所组成,实行动态
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实行咨询。第四条法律咨询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二)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三)对镇政府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所涉及的单位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二)所涉及单位向法律咨询组成员提供相关材料;(三)所涉及单位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
f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四)所涉及单位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镇政府。第七条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
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成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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