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论文摘要: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适用是循序渐进的,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水平的变化,根本上决定了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是否适用以及适用的范围。当前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大体上已经处于垄断与竞争并存的阶段,区别于传统的自然垄断,因此一般适用于反垄断法。此时,在自然垄断行业,如何协调好反垄断法规制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论文关键词自然垄断反垄断竞争行业监管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问题一直是个难点。相对于一般的竞争行业,自然垄断行业在竞争水平上存在差距,这便限制了反垄断法在这些行业内作用发挥,但同时也为行业监管预留了一定的空间。这类行业一般有行业相关法规,并由独立的政府监管机构对行业内的诸如市场准入、价格制定等方面进
f行直接规制,防止垄断。一、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规制的三种模式市场竞争性是反垄断法的适用前提条件。所以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水平的变化,根本上决定了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是否适用以及适用的范围。依据自然垄断行业内竞争水平的不同,市场经济国家相应地也采取不同的规制模式。这里的规制模式指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在这些行业内不同程度的适用和协调模式。传统的自然垄断阶段在此阶段,自然垄断行业不存在引入竞争的条件。而依据自然垄断理论,某些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过高的沉淀资本,面对一定规模的市场需求,与两家或更多的企业相比,某单个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供应市场,垄断比竞争更有效率。如果任由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将会产生不利于社会福利改进及资源最优配置的结果。因此这些行业都被反垄断法整体列入除外适用的范围。这种垄断经营状态通过政府的严格监管来
f维持,对于所产生的“垄断定价”、“外部性”等垄断弊端问题,政府往往采取严格的管制。然而,随着经济、技术的进步,这种反垄断法完全豁免而完全由政府管制的制度,不仅没有增进社会福利,反而产生了一系列损害社会福利的后果,如助长了寻租活动,政府管制出现了失灵。而整个自然垄断行业因为不存在竞争,企业内无提高效率的动力,外无竞争的压力,普遍存在效率低下,亏损严重,价高质低等现象,消费者的福利也遭受损失巨大。引入竞争后的自然垄断随着经济技术的进步和竞争水平的不断提升,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越来越多的业务具备了可竞争性,其中的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因其具备可竞争性,便逐渐从原行业中分离出来。在70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