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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可行的。二是业主履行义务意识淡薄。由于业主自治自律能力与物业管理市场化要求不相适应,因不交物管费以及抵制物管费调整的矛盾屡屡发生。如市光明苑小区因业主自行管理失败后,通过招投标选聘新的物管企业,物业服务费中标价为030元平方米月,但少数人提出种种理由不愿交纳,导致物管企业撤出,搞得小区物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只好暂由街道物业服务中心代管。三是相当一部分物管企业服务质量不高。有些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约定,缺乏内部质量检查机制,尤其在低收费率或低服务标准情况下低质服务,结果导致与业主之间的矛盾频发。(二)业主不能很好的适应物管市场化的客观要求。XX年之前实行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多为自建自管,收费低、服务低。XX年以后公开招投标的新建小区,物管服务费虽然普遍高过老小区1倍以上,但受老小区低收费的影响,收费标准较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规范劳动用工,物管企业应当为职工交纳“五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物价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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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持续高位增长,致使物管服务成本大幅度刚性上升,而业主仍要求物管费标准不变,物管企业无奈只有通过降低服务质量来减少亏损,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物管服务市场化、专业化的发展,如不能及时排除障碍,推进物管服务市场化进程,物业服务企业将无法生存,必然出现物管企业炒业主的现象,事实上这样的现象已经在发生。如不超前化解,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三)业主自治能力不够强。《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业委会代表业主依法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如市昌建花园小区业委会代表业主要求对小区物管实行自治自管,但是在实行业主自治制度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矛盾和问题。一是业主自治的制度还不够健全。《物权法》、《物管条例》对业主自治的有关规定较为笼统,造成现在业主自治中很多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二是业主自治运作非常脆弱,小区业主一方面要求自治,另一方面对小区出现的问题又迁怒于业委会。由于部分业主对现行业委会工作不满,未经法定程序而另行组建所谓的业委会,结果导致小区业主自治难以施行,损害了绝大多数业主利益。三是业主自治缺乏资金支持。无论是自治选举,还是业委会日常运作都需要资金,但现实状况是没有固定经费来源,业委会主任大多靠无偿服务,热心奉献,这样长期下去必然使业主自治制度难以坚持。(四)物管有关部门之间合作不协调。物业管理涉及业主与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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