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刑罚目的的正当化性并不等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目的刑论恰恰需要报应刑的弥补。
4犯罪成立条件,是指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全部成立条件。德国、日本的多数学者采取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体系。构成要件符合性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由于构成要件是法益侵害行为的类型化,故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但是,正当防卫杀人、紧急避险毁损财物等行为,虽然也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却保护了更为重大的法益,因而不成立犯罪。在此意义上说,犯罪的成立除了符合构成要件之外,还要行为具有违法性。一般认为,违法性是个别的、具体的、非定型的、客观的判断。有责性,是指非难可能性,即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对于幼童的行为、精神病人的行为、没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所以,有责性成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有责性是个别的、具体的、
f内部的、主观的判断。在德日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通常采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体系,其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断,是由客观到主观,由抽象到具体,由定型到非定型的逐层级判断。这种阶层体系,有利于克服适用刑法的恣意性,有利于检验个案,既可以节省精力,也可以避免遗漏应当检验的要件,使得违法性与有责性处于不同层面,明确区分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
5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没有事实错误,但不知道其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或者错误地认为其行为是被法律允许的情形。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可以回避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不阻却故意犯罪的成立;其原因在于,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时,就反映出行为人积极侵犯法益的态度,并不是只有认识到违法性时,才能反映这种态度。形式违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法律表现,既然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就没有必要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形式违法性。二是不可回避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意味着没有责任,是一种责任阻却事由,能够阻却故意犯罪的成立。
6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