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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
作者:刘硕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2期
摘要物权变动理论性强,一直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本文在对物权变动的模式进行概括的基础上,叙述了各种主要的物权变动模式,进一步对各物权变动模式的特点进行分析。最后,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进一步我国选择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原因。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物权行为物权法债权形式主义一、物权变动模式概述物权变动一直是中国民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根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然而,从权力主体的角度看,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事实上,两者只是认识角度的不同,并无实质性差别。大陆法系的民法围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把物权变动模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种:以德国为代表的基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形成的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否定物权行为的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以奥地利和瑞士为代表的折衷主义变动模式。(一)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又称意思主义,是指仅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债权行为在直接产生债的效果的同时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不存在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物权行为。而且物权的变动仅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即不以登记和交付为要件。(二)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为其代表。按照该注意主义的观点,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须有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外,还须当事人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物权合意),该合意是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最后再加上履行交付或登记等法定形式。该主义特点如下:(1)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分离,并不包含在债权合意中,而是独立存在的。(2)物权合意虽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但其自身仍然不能单独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等法定形式。(3)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并存的情况下,尽管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原因,但由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有效与否的影响。(三)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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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形式主义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依据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要达成债权的合意外,还要践行登记或交付等法定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一主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