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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协议》等合作成果。由此可见,环渤海经济区从概念提出之初就是为了解决环渤海各行政区域内各自为政和无序竞争的状态,控制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情况的过度蔓延。目前,环渤海经济区的发展状况较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有所差距,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设想。但是环渤海经济区无论从资源禀赋、地理位置还是政策支持方面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如果环渤海经济区内的各行政区域能够进一步摆脱浓重的行政干预色彩,建立良好的合作法律机制必将迎来值得期待的未来。事实上,环渤海经济区内的各行政区域也非常清楚目前各自为政的状态对自身发展的弊端,也期待着环渤海经济一体化早日到来,只是由于“囚徒困境”心理的作用,不得不采取一种更加“稳妥”的方式发展自身经济。电煤作为我国工业发展最重要的粮食资源,是任何区域发展经济都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国家根据资源禀赋和历史条件将环渤海经济区定性为原材料与重型制造业基地,电煤的生产、运输与利用对该区域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因此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立法协调机制和电煤运输协调机制,有其存在的内生动力。
2.外在条件的可行性分析
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立法协调机制和电煤运输协调机制,在立法方面的障碍是不存在的,各行政区域在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之前通过立法协调机制,使区域一体化思想融入法规规章中,而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范围依然只限于本辖区内。这一点文章第三部分已做过论述,这里不再赘叙。另一方面,环渤海经济区的建立与运行不仅仅是区域内各行政区域的经济合作行为,其已经上升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并将成为国家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制定和实施各项经济政策的基础。实践证明,环渤海经济区的合作与协调需要国家作为牵头者引导各方的行为,例如《廊坊共识》是由国家发改委召集,《环渤海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是由时任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的龙永图担任主席,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负责人和环渤海地区四省两市一区政府的副省级领导参加。我国中央政府的强有力宏观调控有条件为促进环渤海区域一体化进程发挥重要作用。(以上内容选自王继军的《环渤海港口建设与电煤运输法律问题研究》)。
结论(或者结束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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