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企业资产转让整体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汇总报告集团公司董事会和省国资委。报告内容应包括:上年度企业资产转让审批情况、资产价值、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监督检查等。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的资产处置,应当参照《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奖惩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所属企业资产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资产购置及处置是否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突出加强对重大风险、重大决策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强化监管,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资产安全、高效运行。对违反本制度并造成经济损失的,集团公司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对资产处置中不良资产的核销实行主要决策人问责制度,强化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在查明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和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根据“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失误者,视问题的轻重程度给予责任追究,轻则将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重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集团公司将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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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资产管理制度一未按规定在省联交所进行公开转让的;二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相关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和处置收入;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修订和督导实施。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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