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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保证金本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交纳相应款项或违约金等,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
扣除,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保证金。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承担。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乙方有意继续承租,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如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的,期限届满后,则租赁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
于租赁期满时腾空租赁房屋,同时甲方有权出租给其他人。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
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1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电
器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2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的同时,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结清应承担的费用;
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电器、读表清单》上签字或盖章。乙方逾期交付房屋或者
交付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房屋内有乙方遗留物品的,
视为乙方丢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原则上由乙方恢复原状,但经甲
方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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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因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3)因国家的相关规定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4)未按照约定的期限缴纳水、电费或有线电视费等其他费用,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5)乙方违反住房的管理规定,造成较坏影响的。
(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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