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7、8月份每月600元工资。2007年12月26日,刘某与某区信用联社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刘某的劳动报酬为年薪,某区信用联社每月预发刘某薪酬1090元。某区信用联社制定的《员工绩效工资考核办法》中规定:“对员工实行薪酬分配与个人业绩相挂钩的工资分配方式。坚持绩效挂钩的原则,实行多劳多得,按绩计酬……”,“考核内容(一)存款任务考核;(二)贷款业务指标……”,“考核方式考核由业务成果和日常管理两大块组成,其中,业务成果实行定量计酬方式,日常管理按评价结果扣减绩效报酬……(三)业务成果,包括存款资金组织、贷款营销、贷款利息收回、收回不良贷款中间业务等方面……”20072009年,某区信用联社因刘某从事门卫工作,没有绩效考核指标,未向刘某发放绩效工资。2007年因刘某所在郴江分社未达到某区信用联社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要求,刘某同该社其他员工均没有年度工作考核工资,2008年和2009年某区信用联社向刘某支付了每年1000元的年度考核奖和其他单项工作奖及加班补助。2001年10月至2007年6月期间,因刘某治病、休假等未上班,某区信用联社根据《农村信用社、信用联社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没有晋升刘某的工资档次。2007年至今,某区信用联社所有的员工均未调整工资,且刘某与某区信用联社在所签《劳动合同书》已明确了刘某的工资为每月1090元,故2007年至今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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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刘某的工资档次进行调整。某区信用联社于2007年5月29日缴纳2007年度医疗保险铺底资金时,因刘某在休病假期间,故按其病假工资每月500元为其缴纳。此后的医疗保险均按每年度一个月工资缴纳。刘某认为某区信用联社不向其发放绩效工资、补发资金、不为其调整工资、2007年未按其他职工一样的标准发放医疗福利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双方经协商无果,刘某向郴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因对该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9月16日做出的郴劳仲裁字(2010)第3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刘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诉讼期间,刘某也引用了某区信用社的考核办法作为证据,对其合法性没有异议。法院认为: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某区信用联社单位员工的绩效工资是按其完成的具体业务指标来核算的。刘某在郴江分社从事安保员工作,并未完成任何存、贷款等业务工作,自然不能核发绩效工资,某区信用联社按照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工资数额向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