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练习题简答题
一、简述中央银行的职能1、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垄断通货的发行权,是国家惟一的通货发行机构。2、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与本国政府有密切关系,服务于政府,代表政府处理有关的金融事务。具体表现为:(1)受托经理国库,担任国库出纳;b、以法律允许的条件、额度和方式对政府提供信用;(2)代理政府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d、代表政府参与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3)代理政府买卖黄金、外汇,管理国家的黄金、外汇储备;(4)担任政府的金融顾问。3、银行的银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依法集中保管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2)对全国金融机构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3)主持全国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宜。4、金融调控的银行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创造货币基础和能力,实现货币供应总量的调节与控制。5、金融监管的银行二、简述对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1、接管是当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监管机构派遣人员进驻并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其经营管理权的制度。2接管的前提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到存款人的利益。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商业银行采取的一种短期的额、强制性的监管补救措施。4、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之日起,有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5、接管终止的情形:(1)接管决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三、我国对同业拆借的严格管理体现在哪些方面1、市场主体限制。可参加同业拆借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金融机构内部分支机构之间不得进行拆借。2、拆借期限限制。同业拆借必须坚持短期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3、资金来源限制。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后的闲置资金,不得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4、资金用途限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