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扩大到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③、确立了劳动争议处理三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④、明确地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企业和职工;⑤、规定了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及工作程序;⑥、详细地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管辖、仲裁时效、仲裁的基本程序。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九四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加以确认成为法律,而且更加明确地规范了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和内容以及处理的实体方法,并将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用人单位(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为便于执法,劳动部、最高人民法院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发布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等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从而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更加明确具体,更易于操作。从此,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基本上纳入法律的渠道。
自从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走上法制化建设的道路之后,我国各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纷纷依法设立,截止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我国已形成由27万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3159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的全国性的劳动争议处理组织网络。该网络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纠纷的协调、处理,已基本纳入法律渠道,为劳动争议争处理的顺利进行铺平了道路。
f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我国的劳动关系日益显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以致劳动争议的内容和程度也越来越复杂,以原国营企业劳动制度为基础构建的劳动争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