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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地进行的原则;关心爱护干部,坚持实事、一分为二的原则;注重实绩,不吹毛求疵的原则;注意保障评议人的权利和评议人正当权益的原则;赏罚分明的原则。
三、评议方法。评议社区干部,一般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应群众要求,也可召开居民会议进行评议。
评议会议由社区党支部书记主持。评议时,居委会成员应作述职报告,然后由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根据其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并确定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级。
四、评议时间。评议社区干部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定在当年12月底至次年1月初进行。如有过半数的居民代表
f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评议社区干部。
五、评议结果的使用。凡评议获优秀的社区干部,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称职者,不奖不惩;不称职者,自己提出整改措施,由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施行;连续两年不称职者,按《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启动罢免程序,依法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改选。
f会议制度
一、居民会议制度居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一)居民会议的召集、主持和召开时间。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半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二)居民会议。召开居民会议,应有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居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派代表参加方能举行;会议所做决定,须经参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居民,居委会要批评教育或按居民公约予以处理。(三)居民会议的权力1、《中华人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2、社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社区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4、评议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5、依法制定和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6、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f7、审计和批准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8、撤销、变更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9、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享受误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10、决定本社区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11、决定本社区学校、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经费的筹集方案。12、决定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方案。13、决定居民的联产承包方案。14、决定涉及全社区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四)居民会议的议事原则。居民会议所决定的事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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