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相关资料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3篇相关论文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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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18篇相关论文1篇)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
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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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
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9篇相关论文1篇)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
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
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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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相关资料部门规章3篇地方法规26篇相关论文1篇)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