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其根本目的在于发挥物的使用效益。物权最能体现权利主体的意志。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规范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占有关系,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物的归属关系;二是物的利用关系。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都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如承包经营权,采矿权。而债权则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这一原则表现为三个方面:1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种类,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2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内容,即权能,禁止物权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3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法律效果。2、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3、公示公信原则。包括:1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进行,才能产生相应的物权变动的效果。A,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交付。B,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2公信原则。指基于物权变动的公示而为一定行为,即具有社会的公信力。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三我国物权立法的现状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
f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支配效力指物权人享有的得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支配行为的作用力。这种支配力可分为直接支配力和间接支配力。(一)直接支配力。指物权人在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的支配力,但其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各不相同。在未设定他物权时,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最为完整。而他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须受所有权人意志的限制。(二)间接支配力。指物权人在不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通过对标的物直接占有人意志的限制而间接支配标的物的作用力。有两种情形:1、在设定用益物权或将所有物交担保物权人占有质押时,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具有的间接支配力。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对未移转占有的抵押物所享有的间接支配力。排他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求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