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工业园区(通用厂房、仓储)(以下简称园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安全管理
与服务,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绿化管理与服务、建筑物及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客户
服务、突发事件处理等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4717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168061997《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31T3612006《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DB31T4292009《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DB31387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
GBT10001《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
DB3119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自2000
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
行)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自2001年4月1
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自2007年5月5日起施行)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2006年1月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2007)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3术语和定义
31通用厂房
即标准厂房,是由政府规划批准建造,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道路、仓储及其他配套设
施齐全,能满足从事工业生产和科学试验需要的标准性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体。
32仓储
为堆放和储运产品、原料及货物而建造的建筑物。
f4基本要求
41资质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应符合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
试行办法》的要求。
42服务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421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园区的具体情况及合同约定,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机构,配备
服务人员和服务设施。
422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物业服务从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专业技术、操作人员应取
得相应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