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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工作程序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工作,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关于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申请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的药品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中三级医院应向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报送以下相关材料:(一)《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尽可能附申请书电子文档;(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盖有本单位印章的合法资质材料复印件;(三)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情况;(四)药事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学历证明;(五)仓库或药房平面布置图;(六)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七)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受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f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单位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
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单位《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受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应通知申请单位。(一)检查组一般由23名经过培训的或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二)现场检查首次会议应有检查组主持,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检查组须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和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项目如实记录,有违法行为应予以取
f证。由检查组长组织评定汇总,做出综合评定意见。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人员应回避。
(四)综合评定意见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不合格项目、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五)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如对评定意见有不同意见,可作适当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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