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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本条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第三十八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第三十九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第四十条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
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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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所退票据的种类;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退票时间;四退票人签章。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证明是指: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第四十四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四十五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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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四十六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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