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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张某为某小超市(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员工,主要负责商品的出库和入库管理,同事又负责收银。后发现张某利用工作便利,通过将商品价格调低或调高的方式从而将获得的差价部分据为已有。
请问:张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分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和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虽同属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但性质不同,有着严格的区分界限。但是对于监守自盗的行为,在办案中区分起来难度较大,存在不同的模糊认识。如何定性此类犯罪行为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犹如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下面我们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说明。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分主要如下:一是从犯罪主体上讲,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
f财物,数额较大的;2、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那么其他组织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性质。因此,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集体单位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委员,另一类是群众性组织的人员,如居民委员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等。相对而言,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
二是两罪的主观方面均只能是故意。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盗窃罪的主观方面也是故意,并且具有将公私财物秘密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张某通过调低或调高价格的方式获取财物,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符合盗窃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三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所有权,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个体工商户不再“其他单位”之列,其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更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客体的要求。张某利用工作的便利,通过调价的方式获取的财物属于小超市经营者所有,张某却据为己有,侵犯的小超市经营者的财产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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