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学校小卖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提高经营服务质量,进一步
优化育人环境,确保学生身心健康,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和国家教育部等十部委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吴中区教育局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校小卖部经营必须坚持“依法经营,安全第一,
服务学生,有利育人”的指导思想。要把食品卫生安全、学生健康放在第一位,以满足学生购买生活、学习必需品需求和有利于优化育人环境作为经营目的。不得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第四条学校小卖部必须根据师生的合理需求而开设。幼儿园严禁单独开设小卖部,非寄宿制学校原则上不开设小卖部。寄宿制学校开设小卖部主要满足学生购买生活、学习必需品需求。学校小卖部提倡以超市经营管理模式有序经营。第五条学校小卖部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校外单位、个人进校承包(租赁)经营的小卖部必须取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小卖部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持证上岗。学校小卖部接受工商、物价、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检查。未取得相应证照,不得开设,坚决取缔。未取得《健康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业。第六条学校小卖部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工商、卫生部门有关经营场所的规定,经营房屋质量应符合有关建筑质量要求,水电安装应规范到位,货架、食品摆放整齐清洁,食品存放、储存应符合国家食品存放、储存的有关规定,室内应通风干燥,室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第七条学校小卖部实行对外承包(承租)经营的,学校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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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须书面报区教育局并实行公开招标。学校应成立招标小组,并由招标小组具体组织招标。招标公示时间、范围、具体操作程序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招标小组由学校校级领导、工会、总务处、德育处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招标时应注重审核投标方资质、信誉、资金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利润率控制、从业人员素质及健康状况等,并择优选定。不得将承包(租赁)费作为选择经营商的主要依据。招标要公开、公平、公正,严禁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凡查实经营者向学校工作人员行贿的,将禁止该经营者进入吴中区学校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小卖部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学校必须与承包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合同期限原则上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向学生禁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