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项目监管,把资金“用好、用在刀刃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地做好项目安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撬杠的作用,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领域,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安排要向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地区倾斜,对新疆、西藏、四省藏区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第三条支持范围包括: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重点工程、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节水及海水淡化重点工程、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工程。第四条投资补助标准为,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10、12控制,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主要用于居民用水的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控制,项目单个补助上限不超过3000万元。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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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五条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投资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选项范围和条件,认真组织遴选备选项目,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节能、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的地方,请有关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会同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联合上报项目。第七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成后达成的效果等;(三)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一)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二)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