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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规定。3服饰公司有以下几种选择:①要求返还定金。但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72万元。超过的部分无效,双倍返还应为144万元,加上无效的28万元,共应返还172万元。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天×36万×1=36万元。③要求赔偿损失。损失为服饰公司要向港方支付40天迟延违约金8万元。根据以上分析,服饰公司选择
f要求服装厂赔偿损失最为有利。服装厂最高应向服饰公司支付8万元损失10万元定金=18万元。4①纺织厂在此情况下不能直接解除合同,但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方可解除合同。②服装厂作为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解题思路]本题中第2、3、4问都是很有备考应试价值的试题,应予重视。[法理详解]1依《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类的合同,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但在本案中,作为承揽人的纺织厂在纯毛原料中擅自掺入了混纺成分,属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为,构成了瑕疵履行,依法应承担《合同法》第262条规定的法律责任。2《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就是合同效力的相对性规则。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第三人原因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另外,依《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本案中服装厂所主张的理由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免责。3本案是完整的存在“三金”违约损害赔偿金、定金、违约金责任的案例。那么,作为权利人的服饰公司应如何选择适用以上责任呢那就看各种责任金额的大小了。首先看定金责任。本案中定金金额超出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限制,故10万元“定金”中仅有72万元为定金,另外28万元可抵作价款,或由服装厂负责如数返还给服饰公司。现服装厂违约,其应承担的定金责任为72万元×2=144万元。再看违约金,本案违约金为迟延履行违约金,而非概括式违约金,故本违约金的适用与因其他违约形式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并不矛盾。但不能与同样因为迟延履行而致的其他违约责任并用。该违约金金额为10天×36万×1天=36万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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