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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后,则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由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统一交存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小区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到公共安全,维修需要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而召开业主大会走程序更换设备,时间有点慢,一旦出问题后果不堪设想。新《条例》规定,电梯、消防设施出现故障,不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可以直接走绿色通道,授权给业委会,只要业委会同意,就可以马上申请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新《条例》创新了业主大会制度,一是明确了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确认方式,
f以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或业主在表决票上确认;二是如果业主没空参加业主大会,可以用书面委托的形式让邻居代为参加或投票。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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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6年10月1日
通过时间
2006年5月24日
审批单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f目录

1基本信息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4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5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6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7第六章法律责任8第七章附则
基本信息编辑
(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编辑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f第二章业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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