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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以下简称教育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浙江省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教育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独立监督
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事业目标。第三条教育系统坚持依法治教、加强管理,应建立
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教育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属高校及其
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第二章第五条组织和领导
浙江省教育厅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
教育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实施审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审计。
f各高校及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审计。第六条教育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
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及时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五及时处理审计惩处事项;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八条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构指导审计工作的主要
f二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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